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鄂质监食联[2009]78号文件通知,我区新设立的作为小作坊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凭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食品加工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告知申请书》(附件),质监部门按照《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条件(试行)》,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级质监部门出具《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小作坊凭该告知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已到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向工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