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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关于印发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纪监〔2009〕125号  
[2009-6-2]  发布人:

 

关于印发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纪监〔2009125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各级质检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切实维护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特重申和制定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向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借用交通工具和贵重办公用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四、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和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随意处罚、以收代罚和以罚代法,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以及发生其它不文明执法的行为。
   
七、不准伪造篡改检验、检定、检测、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识;
   
八、不准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九、不准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不正当费用;
   
十、不准系统内各单位和上下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互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借开会或办班之机发放礼品、组织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质检系统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除认真遵守上述规定外,在执法工作中,还要做到五公开,即: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单位要加强对遵守本规定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对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予以辞退。对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严肃处理决策者,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包庇袒护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也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的规定》、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十不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规定》同时废止。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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